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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寨“狮身人面像”事关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【2】

2024-04-09 11:13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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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山寨“狮身人面像”事关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【2】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三条的规定,“狮身人面像”等建筑雕像可以纳入“建筑、美术作品”的保护范畴。但“狮身人面像”能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,还需明晰著作权的权利主体,以及是否超过保护期限等问题。

  一般而言,建筑雕塑的设计人或建造人为其著作权人。然而,到底是谁建造了狮身人面像至今都还是一个谜。但不争的事实是,“狮身人面像”已经作为埃及国家的文化象征,涉及“狮身人面像”的版权争议,埃及政府可以作为当然的权利主体站出来维权。然而,按照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》第7条的规定,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。类似于“狮身人面像”这样的古代建筑已距今数千年,已经远远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,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年纪。

  这里还需注意的是,如果被仿制的建筑、雕塑还处于版权保护期内,仿制行为就有可能涉及版权侵权问题。当下针对住宅类建筑设计的仿制侵权情况十分严重,彰显澳洲风格的“雪梨澳乡”别墅项目在北京问世不久,市场上就相继出现了模仿其建筑风格的系列仿制项目。在城雕《黄河母亲》版权侵权案件中,版权人曾先后对市场上出现的山寨版《黄河母亲》提起诉讼;在《皆大欢喜系列》雕塑作品被仿制的案件中,作者针对被仿制的21尊弥勒佛雕塑的版权侵权提起诉讼。

  对作品的盗版,从本质上就是一种非法“复制”行为。关于“复制”,我国著作权法专门做出规定,即以“印刷、复印、拓印、录音、录像、翻录、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”。我国著作权法所例举的复制形式主要是从“平面”到“平面”的复制,其中并不包括从“平面”到“立体”的复制,以及从“立体”到“立体”的复制。我国著作权法关于“复制”的“狭义立法”无法解释有关建筑雕塑的仿制。

  建筑雕塑的仿制过程,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:一是从“平面”到“立体”的复制,即先将建筑雕塑还原为平面设计图,然后再根据平面设计图制作立体雕塑;二是从“立体”到“立体”的复制,如某些技巧高超的艺术家根据立体雕塑直接制作仿制品,尤其是在3D打印时代。为有效保护建筑雕塑的不被仿制,著作权法意义的“复制”的还应当包括更加广泛的形式。只有丰富著作权法上“复制”概念的内涵,才能真正厘清建筑雕塑类作品仿制过程;反之,如果将著作权法上的“复制”仅限于在从“平面”到“立体”的复制,那么建筑雕塑的仿制,也将被排除在“盗版”之外,而无法有效保护建筑雕塑类作品。

  有鉴于此,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奉行从“广义角度”来诠释复制权,在雕塑作品《韵》被仿制的案件中,法院认定,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同样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。在2000年的古田县某村民委员会诉郑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,法院也认定鹤塘三牛雕塑(立体)是对赛歧三牛雕塑作品(立体)的剽窃。我国司法实践所奉行的“广释”与立法上对复制权的“狭释”搭配起来很不和谐。因此,我国《著作权法》修订时有必要进一步丰富复制权的内涵。

  像“狮身人面像”这样的公共建筑物,即便是在不考虑其已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因素时,其版权保护也有别于其他一般建筑。对于矗立在“公共场所”的艺术品,各国著作权法大都对其权利给予特别限制。我国《著作权法》在第二十二条第(十)项就特别规定:“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、绘画、摄影、录像”属于合理使用。根据该条规定,对公共场所的建筑雕塑进行临摹m88体育官方、绘画、摄影、录像,无需征得作者的同意,甚至还不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。针对公共场所的雕塑建筑,各国著作权法大都做出了类似规定。

  此前,在论及埃及金字塔版权保护问题时,曾有作者戏称,法国总统萨科齐和女友在埃及金字塔前留影,这是否涉及侵犯版权的问题?显然,按照著作权法“合理使用”的规则,总统先生是不需要向埃及政府付费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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